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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检十条”为非公有制经济撑起法治蓝天
时间:2017-2-8 15:44:21 | 浏览:
湖北省检察机关立足破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难题,瞄准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发力出拳,综合施策,促进精准服务"从文件到实践",落实在具体案件上,体现在工作效果上。
2016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在全国省级检察院率先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硬措施,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亲切地誉为"鄂检十条",社会各界纷纷"点赞"。
精准服务展现"非常之为"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反映强烈的人身财产安全难保障等问题,湖北省检察机关以"护企"为己任,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侵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2016年3至11月,共批准逮捕693件965人,提起公诉821件1252人,着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规劝犯罪嫌疑人退赃,为企业挽回了部分损失,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针对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吃拿卡要"、对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设置隐形门槛等问题,湖北省检察机关以"清障"为目标,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以及不作为、滥作为等失职渎职犯罪369件401人,促进降低企业隐形经营成本。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问题,湖北省检察机关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打非"为关键,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着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商品声誉,助推转型发展、创新发展。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产资金等犯罪"立案难"、侦查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湖北省检察机关以"助企"为重点,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2件,监督撤案25件,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43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22件,着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法治意识薄弱、内部监管机制滞后等问题,湖北省检察机关普遍开展"暖企"活动,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违法犯罪预防,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增强企业防控法律风险能力。
2016年3至11月,湖北省检察机关累计向非公有制企业提出预防检察建议552件,开展警示教育、预防宣传2099余场次,提供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58855次。
闻企之声,尽己之责。检察机关的系列"组合拳",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使非公有制企业真正感受到了安全有保障、权益能维护、发展可预期。
服务大局凸显"非常之效"
2016年11月1日,由某新能源公司投资、年产30万吨生物柴油的项目在松滋市开工建设,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据松滋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伍昌军介绍,该项目总投资5亿元,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60万吨生物柴油、年产值24亿的生产规模。"这个项目的顺利推进,检察机关功不可没。"伍昌军说。
原来,该公司系松滋市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其生物柴油项目具有良好前景,却因资金不足暂时处于停业停产状态,现有新的投资人注资入股,需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而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却因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数额巨大,涉嫌单位行贿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荆州市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
根据《公司法》规定,相关手续需陈某某亲笔签字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否则会影响项目如期开工。10月24日,松滋市政府向荆州市检察院发来公函,请求依法提供支持。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环节会见要求严格,无先例可循。荆州市检察院在排除有碍侦查的情形后,既依法办案,又主动服务,妥善安排陈某某与代理律师会面,并见证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使投资商及时注资入股,促成了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永金告诉记者,在落实"鄂检十条"和推进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一方面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做到热情服务、交往有度;另一方面,正确处理司法办案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做到既坚守法治底线,又强化大局意识,通过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把服务发展的要求贯穿到司法办案的全过程。
针对企业家们盼望检察机关走近、贴近、亲近非公有制经济的心声,湖北省检察机关遵循"亲""清"原则,密切检企联系,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2016年3至11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组织召开非公有制企业家座谈会1565次,走访非公有制企业4620家,建立与工商联、行业协会联席会议、联合调研等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上门走访、包联企业、派出"法治诊疗队"进行法治宣传等方式,密切检企联系。
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湖北省检察机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坚决杜绝盲目立案、随意入罪,努力把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融资难"是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湖北某实业公司董事长肖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申请贷款资料中将亏本改为盈利,并将产值提高、资金流量增加,最终从银行贷款9500万元;2016年4月,阳新县公安局以其涉嫌骗取贷款罪移送审查起诉。阳新县检察院审查发现,肖某某及时足额足息偿还了全部贷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遂于2016年6月25日对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转。
在坚持宽严相济的同时,湖北省检察机关着力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着力防止"办理一件案件,拖垮一个企业"的现象发生。
2016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涉嫌单位行贿一案中,考虑到该公司规模大、职工人数多,且刚刚承接了伊拉克某电站项目的情况,在初查阶段就启动办案对企业经济影响的风险评估机制;在侦查中制定维护企业声誉预案;接触朱某某时全部着便装、不开警车;为减少企业诉累,聘请10余名审计人员日以继夜,短短5天内完成标的数千万元的账目审计工作,并将账目及时发还企业;在朱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后,依法决定对朱某某取保候审,真正做到了“办案静悄悄,服务细无声”。
2016年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以“稳企”为目标,加大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督撤案等工作力度,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四类人员”依法慎重妥善处理,真正实现了办案保障发展、办案服务发展、办案促进发展。2016年3至11月,湖北省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不批准逮捕167人,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126人、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103人;对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案件,经审查决定不起诉49人。
“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出实招、求实效,招招打在实处,在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湖北省工商联主席杨玉华对此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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